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章的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保障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或主任办公会指定专人保管和监印。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
第四条 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发文,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五条 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开具介绍信。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私自出具盖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的空白信笺。
第七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
第八条 若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