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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时间:2025-07-14 19: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建设学术作风严谨、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际,制定《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规范条例)。

第二条 本规范条例适用于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流动人员、研究生、本科生、访问学者以及署名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表成果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条例适用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应自觉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应首先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公认的引用准则;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认可,所有署名人均应对成果中本人完成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和通讯作者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准确地对自己和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应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研究人员均有义务保护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包括:不擅自对外扩散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不擅自对外传播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不泄露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不擅自对外提供自己拥有的实验材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观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资料。

(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未经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六)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或联合署名发表。

(九)其他学术界公认的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并遵守依托单位制定的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规定。

(二)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项目申报、审批和检查评估过程中,认真调查候选人或项目负责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并经查实者,实行一票否决。对非在编人员向有关单位通报。

(三)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有关人员通报针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事件的相关处理结果。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向依托单位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由依托单位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向依托单位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七条 经查实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固定人员予以除名,并提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各级学术委员会和相关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流动人员予以除名,且五年内不再受理开放课题申请;提请流动人员所在单位的各级学术委员会和相关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生的处理提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各级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范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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