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领用单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有,服务于教学、科研,单价为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价值超过2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纳入省级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开放,用于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立以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中心为主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实行全面对外服务。
第五条 学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资产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
(一)负责本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包括制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工作量计算方法、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激励措施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开放共享管理体制和完善的开放共享运行模式。
(二)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中心统一管理,并在管理机制、技术队伍建设、开放共享服务所需条件方面提供支持。
(三)切实落实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机制,扩大对外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四)统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经费。
(五)在开放共享信息中心上完成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更新、预约、使用登记、收费登记、成果收集及登记、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体中心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负责本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收费管理、维护和维修,技术人员的组织管理,独立的经费核算与分配,完善的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
(二)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中心是通过整合现有仪器设备建成的公共服务中心,其主要任务是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实行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及财务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原则。
(二)中心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专用账户对开放共享服务费用进行统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等方面的经费需求,提高机组积极性。
(三)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考核:
(一)中心每年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服务收入、日常管理等方面。
(二)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参照依托单位关于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方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