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科研服务,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采用属地化管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应对管理的仪器设备建立档案,统一汇总备案,并进行定期更新。档案内容包括:购置合同、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仪器设备编号、使用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等。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拥有的仪器设备在保证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使用的前提下,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对外开放。
第四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维修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中型公共仪器设备实行申请预约使用制度,仪器设备负责人在确保申请者能够熟练操作的情况下,方可授权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逾期不用者须重新预约。
第六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每台大型设备均建立独立、完整的档案(包括验收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实验数据),每台仪器均需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规定。
第七条 由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承担项目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进行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并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登记备案。任何研究人员或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永久占有仪器设备。
第八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共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本着互谅、合理的原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在从事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应发扬团结协作和无私奉献精神,积极配合开展好科研工作。
第九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使用者就实验内容、使用时间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负责人进行协商。
(二)根据协商结果,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待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可申请免费使用公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对使用大型精密仪器实验室可按相关标准收取相应的仪器使用费。
第十条 由于使用不当、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酌情赔偿,对故意破坏者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可根据依托单位相关要求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确保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能充分共享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服务。
第十二条 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按照依托单位相关的仪器设备报废程序进行办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