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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14 19: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为加大开放力度,促进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优势,扩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影响,规范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流动人员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员由开放课题负责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的自主课题或合作课题以及其它重要课题的学术骨干、校内外聘任的兼职研究人员等构成。流动人员应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内开展工作,主要是承担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主任基金和合作课题研究的学者,或根据需要承担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任务的学者。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每3年对流动人员进行考核,特别优秀的且符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标准的,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并审议通过,由主任聘任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

第三条 任期与项目或任务执行期相同。项目执行期满,自然退出流动人员编制。

第二章 流动人员的权利

第四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二)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权,使用相关费用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

(三)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开展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内容相关的科研工作。

(四)署名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获奖成果、授权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成果推广与转化、技术转让等可获得全重实 验室科研经费支持。

(五)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工作,申报开放课题和前沿交课题的权利,在相同评分情况下优先获得相应经费支持的权利。

(六)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需要和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或学术交流的权力。

第五条 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管理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予以特殊奖励。

第三章 流动人员的义务

第六条 所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应履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要严格遵守依托单位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必须爱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公共财物、仪器和办公设备,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动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展无关工作,不得私自侵占、使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他人的实验材料和财物。服从全重实验室的统一管理,参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文署名为: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为: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Technologies and Equipment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申报项目、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需围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贡献力量,为科研条件的改善创造条件,并按有关规定接受考核。

第十一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流动人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积极宣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注意维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华东交通大学 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 水路交通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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