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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14 1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必须为依托单位的正式职工,包括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加强和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固定人员的作用,使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拥有一支科研能力突出、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确保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其聘任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教育部和依托单位相关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依托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与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坚持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遵循开放、流动、协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固定人员聘任

第四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必须全职在岗,不允许固定人员同时受聘于其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科技部征求意见稿)。经依托单位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批准在外进行短期合作研究或访问学者研究可视为全职在岗。

第五条 固定研究人员在依托单位范围内以研究团队为单位,从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在研课题等方面进行考察和选聘,聘任期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六条 固定人员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支持人员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公共平台需求面向全校和社会招聘,聘任期按照华东交通大学人事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条 除主任、副主任以外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制度。

第八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按照“绩效优先、公开公正、定量与定性结合”的评价原则,对固定人员按自然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根据依托单位相关规定自行制定,考核结果将作为固定人员续聘、奖励、晋级的主要 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应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出现问题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固定人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依托单位相关部门。

第三章 固定人员的权利

第九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参与权。

(二)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开展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内容相关的科研工作。

(三)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获得相应经费支持的权利和待遇。

(四)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需要和安排,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短期访问或学术交流的权力。

第十条 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管理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予以特殊奖励。

第四章 固定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必须遵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年度考核,参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学术和服务活动。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迟到、早退等,遵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道德和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项目、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维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扩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华东交通大学 机电与车辆工程学院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科学技术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 水路交通控制全国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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