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发表的论著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是衡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关系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声誉和利益。为维护科研工作的严肃性和纯洁性,维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论著及成果完成者的利益,规范论著发表程序,鼓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多发表高质量的论著,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的论文或科研成果,严禁伪造论文。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以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应严肃认真地对待实验和实验数据,严禁伪造实验结果。此类情况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以通报批评、警告、扣发工资、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第四条 论著的作者及其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文工作的贡献。论文应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以及相应的课题编号。
第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应每月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组报告一次发表论文、外出参加会议和获得基金等情况。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应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PDF文件和抽印本或复印件、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版专著样书等提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按国家、教育部、学校有关成果管理办法在科学技术发展院进行成果登记和归档管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论文奖励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制定办法,或按照依托单位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员在发表文章时应署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名称,中文署名为: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为: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Technologies and Equipment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其它管理办法对论文署名有相关要求的,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