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围绕研究方向设立自主课题,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实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领导,课题有组织实施,严格绩效考核,年度滚动调整”的原则;同时鼓励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家基础性研究发展规划,以及自身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四类自主研究课题:(1)重点项目;(2)一般项目;(3)特色项目;(4)人才培育基金项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发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申请指南。
第三条 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当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每年发布的申请指南选题,撰写并按时提交自主研究课题申请书。课题主要研究内容不能与项目申请人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国家、地方政府项目和企业合作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重复。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
第四条 自主研究课题经费可用在与科研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维修费和其它等。自主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五条 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应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实施,包括编写课题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报送课题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课题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第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经评审正式立项后,课题负责人须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签订《自主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该任务书将作为课题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课题结题评估的主要参考依据,应包括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究队伍和经费使用计划等内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已立项课题时,应向管理工作组申请并办理终止手续。
第七条 《自主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字后生效,并执行。
第八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应定期对自主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报送研究计划、中期汇报、进展报告及工作无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予以警告,课题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调整、中止或取消该项研究课题。
第九条 自主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提前3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征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
第十条 课题研究结束后,应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提交“自主研究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组织项目验收后,方可结题。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属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由国家、学校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滚动支付。首次划拨项目经费的60%,中期考核完成后再次划拨项目经费的40%。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第十二条 自主课题资助的论文发表、专著出版都应将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中文署名为: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为: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Technologies and Equipment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同时,应注明该课题受“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课题资助”及课题编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重点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