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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14 19: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科技部征求意见稿)和《全国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面向国内外开放,为本领域的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场所及开放课题基金。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创新、求实、开放、交流的学术风气。努力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土木工程领域的国家级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高地。

第二章 开放课题的立项原则和基本程序

第三条 立项原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用于资助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前沿技术研究,对意义重大、有创新思想、属于学科前沿和有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条 基本程序: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根据研究方向提出每年开放课题指南初步方案,提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全国各单位在网上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人员根据申报指南撰写《开放课题申报书》,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统一初评;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管理工作组组织初评后,并根据研究基础和研究目标确定资助额度,汇总后交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提交的申请表进行终评,开放课题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组织立项。

第三章 开放课题的开放形式

第五条 完全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需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评议通过后,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六条 部分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应有申请者自带部分经费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评议通过后,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七条 自带经费但利用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科研课题,申请者提出的课题申请应有申请者的资助单位同意资助金额的证明,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四章 开放课题资助的对象及其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报者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方可申报,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申报。

第九条 申报者一般应是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硕士学位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要求由2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第十条 应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邀请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第十一条 自带经费利用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的科研人员。

第五章 开放课题的申请

第十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每年发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作为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课题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开放课题资助课题申请书,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5-8万元/项(一般课题)和20-30万元/项(重点课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但是重点项目不下移至面上项目。

第十五条 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研究进展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或结题报告(一式五份)。

第六章 开放课题的审批与立项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管理工作组组织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二)申请课题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三)申请课题与同类研究属低水平重复;

(四)申请者不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五)申请人属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固定人员。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将评议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自组织课题立项,并正式接受申请人为本室客座研究人员。

第七章 开放课题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九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应定期对资助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接到书面资助通知后须向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计划,对不报送研究计划、中期汇报、进展报告及工作无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课题,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予以警告,课题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调整、中止或取消该项研究课题。

第二十条 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的课题,课题负责人须在课题年度进展汇报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课题进展缓慢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补救措施,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确定非人为原因造成课题进展迟缓的,可适当延长课题结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报告,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报送结题相关资料,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归档;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各自组织专家组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下一次申请项目过程中会给予优先考虑。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材料者,取消今后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 放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二)发表学术论文及检索报告,著作;

(三)专利及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应对课题申请、评审和考核的过程详细记录,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合同,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章 开放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一)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测试/化验/计算/分析费、实验费、消耗品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二)与获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与论文的打印复制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

(三)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课题有关的标注“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四)客座人员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0%。

(五)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共性开支、水电费、大型设备的维 护运转费与折旧费、业务管理费等。本项费用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

(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生科研津贴、雇佣临时工费用等一般不超过课题总额的12%。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

(一)对于国内学者,开放课题的经费可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项目开支需求和项目执行计划进度情况,在项目正式立项后可划拨不超过总额的50%到申请者所在单位。其余经费需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核准报销。项目结题时,承担单位财务部门需出具经费使用明细,以供财务审计。

(二)基金资助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三)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研究课题,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中止资助,并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课题。

(四)对于自带科研经费和课题的客座人员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作,须提前将所需科研经费一次性汇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费用开支从课题经费中直接核算,对于一些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日常公共性开支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支付(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年年终和课题结束时,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表及经费使用明细表。结余经费的处置按下面三种情况处理:

(一)完全由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收回,用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其它开放课题。

(二)部分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结余经费按照资助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别留用。

(三)完全自带经费的课题,结余经费全部退回申请者所在单位。

第九章 开放课题的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六条 开放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等归研究者本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研究者原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与研究者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外籍客座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结题时,一般课题须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发表SCI论文1篇(中科院三区及以上)或在EI检索源期刊、卓越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1篇;重点课题须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发表SCI论文2篇(中科院三区及以上)或在EI检索源期刊、卓越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论文第一单位应为“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开放课题所取得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文署名为“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署名为“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Technologies and Equipment of Ministry of Education”;对于客座研究人员自带经费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课题,其研究成果归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工作在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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