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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14 19:06

第一章 总则及管理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接下拨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结合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经费是教育部直接下拨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和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使用经费。

(三)集中经费,突出重点。专项经费集中支持符合本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战略目标的、与当前研究目的相关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第四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根据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开放运行费的年度预算及中长期预算,保障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自主课题、开放课题等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及预算合理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科研仪器设备费预算的前期论证、编制与申报;指导课题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对各项目的论证、预算执行、课题研究进度等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决算,并按项目进度和相关要求报送用款计划。

第二章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 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 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访问学者经费等。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 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 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 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 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七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博士后、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课题组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内参与研究与组织管理的工作 人员。

访问学者经费是指访问期间的实验材料费、资料费、食 宿费、往返的国际(或国内)旅费、市内交通费及生活津贴。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第八条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和投资等。

第九条 依托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自行解决,确有需要的,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审批。严格控制其他费用支出,加强审核和监督。

第三章 专项经费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应按经费类别的支出范围编制项目预算,不得超支出范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还需编制项目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分年度预算各支出范围之和等于相应的总预算。

(一)开放运行费最多60%用作日常开放运行经费,不低于40%用作对外开放共享费。日常开放运行费中的劳务费按不超过总额的10%进行预算。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根据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确定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特色课题和人才培育课题的分配比例。重点课题经费不低于30%、一般课题和特色课题经费不超过40%、人才培育课题经费不高于30%。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的劳务费按重点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0%、一般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15%预算。

(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费预算应当按照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以形成各具特色的研究团队为目标,根据实际需求和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

第十二条 开放运行费可编制仪器设备改造和少量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基本科研业务费不能编制仪器设备购置预算和研究任务外协预算。

第十三条 会议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必须严格按照支出标准计算。要严格控制会议次数和规模。在预算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召开次数、理由及依据。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 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与联合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 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编制。

第四章 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及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预算调整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其中: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不予向上调整; 科研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仪器设备品名、型号购买,确因研究工作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备,须按程序报科技部批准。

第十六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课题工作进度和预算有计划的用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定期通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对使用进度较差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将实行负责人约谈制,到期后项目仍有结余经费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有权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及资产清单,报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单位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及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归依托单位所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项经费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等有关要求,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对专项经费实施过程和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小组组织实施,报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纳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科研人员年度目标工作任务考评范围,并作为以后年度课题立项审批、专项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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