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依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相应部分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经费实行额度制管理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的经费范围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专项拨款,如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等。
第四条 各项经费开支(使用)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和依托单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经费使用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一)开放运行费支出,主要包括:开放基金课题费、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其中,开放基金课题费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列支。
(二)仪器设备费支出,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购置相关设备。
(三)仪器测试费支出,主要包括:仪器损耗、样品处理等材料费;少量办公用品和交通费等、小型办公设备等购置费;仪器维修费;仪器维修等工作发生的招待费;经批准的培训费、差旅费;临时工工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津贴等。
第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的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独立管理,独立核算,经费的使用遵守严格报销流程,服从《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的开放运行费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人或其管理工作组管理。
第七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凡是固定资产均应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或据为己有。
(一)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实验设备、科研资料、知识产权等。
(二)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规定。
(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需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对于大型设备的购买和使用,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可行性研究,避免资源的浪费。
第八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热情服务,熟悉业务,账目清楚。
第九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统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财务支出情况,并及时提供各项数据;定期接受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的审查,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和公允;每年定期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报经费的使用情况;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解释工作。
第十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部分应严格管理和监督经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超出预算支出,对于违反财务 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