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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5-07-14 18: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政策文件,为规范和加强全重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成立交通智能运维技术与装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及基本原则

第四条 管理委员会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协调依托单位和相关合作单位,决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项任务的开展和重大问题的决策。管理委员会宗旨: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提供人财物等各方面的保障,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基础设施等后勤保障支持,合力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打造成为高水平前沿技术研究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委员会遵循开放共享、合作共赢的工作原则;

(二)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一人一票制;

(三)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管理委员会章程;

(四)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周期为五年一届。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基本职责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指定的各自单位的代表组成,参加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负责所代表单位与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往来,信息沟通,帮助并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项工作。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设联席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扁平化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兼任。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监督、指导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

(二)审议批准管理委员会章程及其修改条款;

(三)审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事项;

(四)审议和推荐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五)审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要规章制度;

(六)审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审定其他需要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管理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包含线上参会),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因故需要调整(包括增补、更替等)时,由依托单位推荐,需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对重要议题,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管理委员会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人才引进和平台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意见。对事关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成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管理委员会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

决,表决方式应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多种形式。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管理委员会决策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

属,以及本人直接指导的学生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联席主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为依托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主管或分管全重实验室工作;

(三)联席主任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院士不受年龄限制);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联席主任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特殊情况下,经主任委托,可以指定一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联席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指定秘书处负责管理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活动;

(四)承担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二)受主任委托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检查落实管理委员会决议在各分管委员单位落实情况。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汇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主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原单位所有,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共同开发单位所有,如有协议从其约定。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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